鸿禾娱乐,鸿禾娱乐登录印发《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3-11-02浏览次数: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校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亳州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610个月的观察期(记过以下处分适用)或12个月的观察期(留校察看适用),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分适用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组织他人买卖、代写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从中牟利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学生组织、煽动闹事;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操纵、策划、组织非法组织的为首者和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幕后指挥者、为首者和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煽动、策划、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者和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不实言论或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破坏社会或校园稳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进行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传播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如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按规定位置就坐、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故旷考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抄袭、夹带等作弊或协同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偷窃试卷或窃取标准答案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可结合以上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社会调查或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存在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十学时以上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十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二十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三十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四十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的,应按累加其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治安处罚法和刑法,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参军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到军法军纪处分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课堂纪律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课堂上扰乱教学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行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课堂上无理取闹,辱骂或殴打学生,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辱骂或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三)在课堂着装暴露或举止不雅,有违公序良俗,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抢占、霸占座位及其他学习资源,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涂画、毁损课桌椅等教学设施设备,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扰乱课堂教学的行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刀具、仿真枪或其他管制器械者,除依法处置违规物品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如电热毯、电吹风、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等)和炊具,除依法处置违规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除依法处置危险品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酒精炉、点蜡烛等)、焚烧杂物,劝阻不听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翻越、攀爬建筑物围墙、防盗网、护栏、阳台、门窗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建筑物围墙、防盗网、护栏、阳台、门窗等公物的需照价赔偿。

(七)违反消防有关管理规定,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公寓内消防设施者,给予警告处分;堵塞消防通道,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不按时就寝,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喧哗、嬉闹、播放音乐、看电视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多次晚归(3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外宿的,或私自租房居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在公寓内张贴广告、散发传单、兜售物品、开小卖部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擅自改变宿舍内公物用途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私自调换寝室,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七)不配合、抵制工作人员检查,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公寓乱涂乱画、破坏公寓环境,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八)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依法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化学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实验操作不当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鸿禾娱乐,鸿禾娱乐登录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泄露国家秘密,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泄露或借用公共账号和密码,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教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参与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行凶报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学校工作人员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致人伤残的,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需承担受伤者全部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或变相赌博(含网络赌博、赌球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其它违禁药品,违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制毒、运毒、贩毒等涉毒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破坏财物者等,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配合返还、赔偿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不能积极认错拒绝返还、赔偿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犯有盗窃、诈骗、抢夺、破坏财物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窝赃、销赃、转移赃物等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团体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参军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到军法军纪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除名和开除军籍处分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个人思想原因拒绝服兵役等被部队退回的,学校视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隐匿、损坏、私拆他人物品或信件(含电子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窃、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打匿名电话、手机短信或采用其他方式,诽谤、侮辱或损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贩卖自己的银行卡号和手机号;2.租卖微信、支付宝、QQ等社交软件账号; 3.出售身份证信息; 4.网络刷单; 5.裸贷;6.从事校园贷分期贷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五)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困难补助、评先评优、各种比赛竞赛等涉及自身或他人利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或组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报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德,言语粗俗,行为不雅,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浪费粮食、水电及其他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具有传染可能的,故意隐瞒不报,不回避集体生活,导致他人感染疾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观看、传播、贩卖黄色书刊(含电子书)、淫秽图片、淫秽视频、淫秽网站,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聚众观看的组织者(播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有损社会公德或大学生形象,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骚扰、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介绍、教唆、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吸烟、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习期间在校内禁烟区吸烟,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肇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当事人除承担损失赔偿、医疗等费用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重大火灾事故或致人严重伤残、死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相关诚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在留校察看期间无继续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不得申请参加党校学习,不得申请入党。

(二)受处分学生处分期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不得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已经申请批准的,撤销发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

(二)主动终止违纪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并能主动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的可免于处分。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无理纠缠、聚众滋事的。

(二)翻供、串供或故意隐瞒、歪曲事实,妨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或证人实施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的。

(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曾受到处分的。

(六)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七)强迫他人违纪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十)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学生违反学习制度、考场纪律、学术规范的违纪处理,由教务部门主管,教务处和学生处会签行文;学生其他违纪处理由学生处行文。

(二)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后,由学校行文下发。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根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学校行文下发。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根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下发。

(五)开除学籍处分需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报学生处审核的处分材料:

1.相关学生陈述材料;

2.违纪经过;

3.现场勘察材料、物证;

4.有关违纪人员的问话笔录及旁证材料;

5.违纪学生认错材料;

6.院(系)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按学生入学时提供的家庭地址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总支书记及辅导员签字,院(系)记录在案。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给予学生警告处分,从处分决定日起,设置6个月观察期;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从处分决定日起,设置8个月观察期;给予学生记过处分,从处分决定日起,设置10个月观察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从处分决定日起,设置12个月观察期。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认真悔过,定期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三)遵纪守法,未再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勤奋学习,综合表现有明显进步。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处分期限到期前一周内,学生本人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亳州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并提交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及学生代表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的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填入《亳州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

(三)院系研究。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初步提出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填入《亳州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并将学生书面申请、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提交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四)学校决定。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由学生处行文给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和班级评议,学生处研究,并上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行文给予解除。

(五)由教务部门主管的纪律处分,按照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程序,由教务处执行解除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原则上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学生毕业学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毕业离校时观察期过半且表现良好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章  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同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三条 从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亳州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字〔202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