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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8-23   浏览次数:60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亳州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3人。其中,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总体比例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应当经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校长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推选委员,从推选委员候选人中遴选产生。推选委员候选人,由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民主推荐产生。推选委员候选人指标的分配,由学校在遵循学术委员会组织人员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布局确定。委员遴选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形式,从推荐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根据学术事务的需要,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总数不超过5人,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指标。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特邀委员列席相关会议或进行学术咨询。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查后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连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职称评审(推荐)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工作专门委员会和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等,各二级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要制定相应的章程,其工作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监督。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设专职秘书1名。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